(1)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兌人提示付款后,已經取得票據上記載的金額,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已經實現。因此,持票人的追索權也因付款權的實現而消失。
(2)持票人由于疏忽而未能取得追索權所必需的文件,并在票據法規定的追索權行使的時效內未行使追索權的,因此而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按照票據法的規定,追索權的時效是自票據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內,持票人個行使追索權,該追索權即行消滅。即使持票人在六個月后取得了有關證明,也無權要求其前手承擔票據義務。
那么,一旦出現上述情況,持票人是不是就無法獲得其應當獲得的票據金額了呢?從法律規定來說并不是這樣。上面所講的僅是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并不是指喪失所有的票據上的權利。雖然,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權,但付款人和承兌人仍應承擔向持票人付款的義務。但是,由于事先付款人或承兌人已經拒絕付款了,因此,持票人要想最終取得票據上記載的金額,則需要采取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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