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借貸關系即成立。
簽訂借款合同,作為合同的雙方即形成法律上的借貸關系,自合同成立時即生效。
相關法律條文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但是,在這個問題上,要根據實際情況而言。答案通常為,不一定。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應當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對自然人借款,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約定形式。而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包括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并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即達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條、借款合同、口頭約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實質要件即款項的實際交付。民間借貸案件具有實踐性特征,借貸合同的成立,不僅要有當事人的合意,還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首先要看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在借據是否真實有效的前提下,還應審查履行情況。對于小額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當事人主張是現金交付的,除了借條未能提供其他證據,按照交易習慣,出借人提供借據的,一般可視為其已完成了舉證責任,可以認定交付借款事實存在。而對于大額借款,涉及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金額,當事人也主張是現金交付,除了借條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則還要通過審查債權人自身的經濟實力、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交易習慣及相關憑證、證人證言等來判斷當事人的主張是否能夠成立,僅憑借條并不足以證明交付錢款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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