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河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如何賠償?
1、索賠期間和訴訟時效。旅客索賠行李損失的,系托運行李,應在旅客離船或行李交還或應當交還之日起15天內,提出行李賠償要求書,逾期不能再要求賠償。但能指出曾提出賠償要求書的除外。行李交還時,旅客已會同承運人對行李進行了聯合檢查或檢驗的,無需提交行李賠償要求書。所謂“托運行李”是根據水路行李運輸合同由承運人運送的行李。自帶行李,旅客索賠的,應在離船前提出賠償要求,否則,除非有反證,不予賠償。自帶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攜帶、保管的行李。內河運輸旅客行李索賠的訴訟時效,法無明定,參照海商法的規定,為2年,自旅客離船或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2、賠償規則。行李損失應按實際損失賠償。索賠人應當提交有關行李的物品、數量與單價的證明材料,但托運中違規夾帶貴重物品的不予賠償。旅客辦理保價手續的,按保價約定價值賠償,但超過實際價值的,按實際價值計算。內河運輸旅客行李損失的賠償是否有限額,法無明定。在我國港口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中,自帶行李賠償為每名旅客不超過人民幣800元,旅客車輛(含其所載行李)每輛不超過人民幣3200元。我們認為可參照該賠償限額規定執行。因為行李別于旅客人身,可以保價托運。
3、索賠方式。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承運人接到行李賠償要求后,30日內應予答復。協商不成的,可申請主管機關調解,或向法院起訴,或依法申請仲裁。
4、賠償后有關事宜的處理。托運行李滅失的,還應向旅客返還全部運雜費。其后又找到的,賠償人應通知索賠人領取,索賠人有優先選擇權;同意領取的,應歸還賠償款和已退還費。發現索賠人以少報多,以次充好等行為的,賠償人有權要求歸還多賠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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