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合同糾紛管轄
承攬合同糾紛應由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比如約定安裝地)或實際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也可適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規定。
二、承攬合同的糾紛特點
1、工作成果質量糾紛
承攬人工作成果的質量包括規格、精密度、工藝、外觀等達不到合同的要求而發生糾紛。導致質量糾紛的原因有以下情形:
(1)承攬人自身的技術水平與設備條件達不到合同的要求,或技術設備條件都具備而工作粗心等弓I起工作成果有瑕疵。
(2)承攬人擅自將主要的工作交給第三者完成引起質疑糾紛,根據《合同法》第253條規定:“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不單純是承擔工作成果的質量責任賠償,其行為也是違約的表現。
(3)承攬人提供或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導致質量問題,根據《合同法》第255條規定:“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檢査。”如果定作人檢查后認為承攬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可以要求承攬人調換并提供合格的材料。如果承攬人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導致工作成果質量缺陷的,承攬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256條規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釆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否則,造成工作成果的質量缺陷,承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承攬人不接受定作人檢驗、監督義務。根據《合同法》第260條規定:“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并按照定作人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及時修正自己的工作,否則,造成工作成果瑕疵的,承攬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而導致質量問題的,或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該由定作人承擔違約責任。
2、延期交貨或不領受糾紛
延期交貨是承攬人沒有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貨,延期交貨往往會引起第三者的糾紛。實踐中經常會發現定作人也不是工作成果的使用人,定作人可能要把工作成果交給第三者使用。所以,延期交貨有時會牽涉第三者的利害關系。定作人有受領承攬人完成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工作成果的義務,定作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地點受領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定作人不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且還要承擔承攬人因其不受領而支出的保管費、倉儲費、運輸費等。工作成果在定作人延遲受領期間出現的風險,也應由定作人承擔。
3、支付酬金糾紛
定作人按合同約定檢驗和受領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后,應當按約定的期限內支付承攬人的酬金,否則,定作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原材料等應付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4、超耗糾紛
在承攬合同中,多數加工合同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有些材料在承攬人的工作中會耗損,如印刷紙張的伸放量、壓塑的損耗,在承攬合同中有約定損耗比例的,承攬人超耗也是一種違約責任;承攬人在工作中發現定作人的材料數量與實際數量不相符的,或者化工材料的濕度比例偏高,應該及時告知定作人,經定作人核實可以免責。
5、失密糾紛
根據《合同法》第266條規定:“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定作人在承攬合同中對承攬人提出保密要求的,承攬人應當嚴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秘密,否則,應該承擔違約責任。社會上很多同類產品中之所以能成為暢銷或專利的品牌,是因為比同類的其他產品有獨特的工藝流程,從而占領先地位。一旦失密,定作人的損失就慘重了。因此,承攬人違反保密規定,除給定作人造成損失以外,定作人還可以追究侵權責任。
6、解除合同糾紛
根據《合同法》第268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隨時解除承攬合同的權利是一種法定的權利,無須征得承攬人的同意。但造成承攬人損失的如何理賠,勢必要進行協商,雙方當事人無法協商的,只得申請調解或訴訟。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定作人,承攬人所應完成的工作成果為定作物。如果您對承攬合同糾紛的管轄還有相關問題,可以詳細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怎樣查老公有沒有出軌,如何找出軌證據
2021-03-25狗被車撞死了屬于交通事故嗎
2021-01-13勞動合同模板的內容是如何的
2021-02-17婚約會受法律保護嗎
2021-01-11未簽訂借款合同發生糾紛要去哪里起訴
2021-01-01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可以賠償哪些
2020-12-19租房的陷阱有哪些,怎樣選擇理想的房屋中介
2021-01-11個體戶請幫手帶學徒需要簽訂合同嗎
2020-12-09延長醫療期后解除合同如何賠償
2021-03-01勞動合同過期是否有效力
2021-03-05貨車連撞3輛豪車續保險公司要不要理賠
2021-03-15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分入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群文是什么
2021-01-13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貨損賠償糾紛案
2021-01-30保險合同能變更嗎 如何變更保險合同
2021-01-22保險合同在何種情況下需要變更
2021-01-08保險公司的明確說明義務的內容有哪些呢
2020-12-16保險受益權行使相關問題
2021-01-31拆遷補償協議不是房屋所有權人簽字有效嗎
2020-12-16“禁養”來襲,養殖場拆遷補償怎么算
2021-01-13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與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有什么區別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