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合同類型
1、對合同性質的誤解的合同。
當事人針對同一物訂立合同,但對合同標的物本質或者性質認識錯誤,可以構成重大誤解。合同的性質往往決定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例如將買賣合同誤解為贈與合同,勢必改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從而違背當事人的初衷,因此,對合同性質發生的誤解應屬重大誤解。
2、對合同當事人身份的誤解的合同。
在要求特定履約能力的合同中,對合同當事人身份的誤解也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在即時清結或不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一般不構成影響合同效力的重大誤解,因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因具體當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變。但是在以當事人信用為基礎的合同中(如信托、委托、寄存、信貸),在以某種感情或特殊身份關系為基礎的合同中(如贈與、無償借貸),或者在以當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攬),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則明顯屬于重大誤解。
3、對合同標的物的誤解的合同。
在這里提到的合同標的物是指商業買賣合同中的特定名詞,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
合同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或者是對標的物的數量、包裝、旅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內容的誤解,會給無接著造成重大損失時,也可構成重大誤解。因為對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等內容的誤解屬于對合同標的物本身的誤解,會導致合同的落空甚至是無效,以至于會給合同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因此可以構成重大誤解。
當事人針對同一物訂立合同,但對合同標的物本質或者性質認識錯誤,可以構成重大誤解。合同的性質往往決定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重大誤解是可以撤銷的。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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