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
你好,請問關于拘役和管制,是對刑事犯罪的一種有效約束,那么刑法對于拘役和管制是如何規定的呢?
云南律師解答:
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依靠群眾監督執行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刑罰種類之—,屬于主刑的一種。管制是最輕的主刑,是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按照刑法的規定:(1)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3)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須服從有關規定;勞動中-應同工同酬。(4)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宣布解除之。(5)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期羈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的特征是:一是刑罰的最低檔;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場所,由公安機關負責監管;三是勞動有報酬。四是羈押時間可抵刑期。
拘役: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加以關押的刑罰方法。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如果是數罪并罰的,最高不能超過一年。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
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人民群眾監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不剝奪其人身自由。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不羈押在監獄、看守所等執行場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也不離開自己的家庭,不中斷與社會的正常交往。對罪犯不予關押,是管制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的重要區別。
2.被判處管制刑的罪犯須在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督下進行勞動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現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擔任領導職務、外出經商、遷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謀生計,在勞動中與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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