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的日常生活工作中,難免會犯一些不可避免錯誤,這其中了也包括了高空墜物,人們并不在意把東西放在窗臺,但是因為一切不可抗的因素導致東西掉了下去,這時候我們該如何定責呢?是使用者的責任么?高空墜物房東有責任嗎?下面我將為大家及時清楚。
高空墜物房東有責任嗎?這個問題不難回答。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此,若房東可以證明自己對于該高空墜物無任何管理或是維護的責任,則可以不對受害方負擔任何責任。但是房東不得對抗受害方的清償請求,就是如果被砸的人向房東索取醫療費,房東仍需賠付,之后再向租客和小區物業進行追償。
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可見,此規定適用的條件是致害人明確的情況下,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臺風、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害,則其可以此作為免責的事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我國《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71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第72條第一款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可見,權利義務是不可分割的。
但是這些問題在生活中也是可以避免的,我們可以通過對習慣,對安全意識的加強來避免其發生。畢竟這種情況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但是如果發生了大家也不至于束手無策,可以及時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何對高空墜物的責任進行劃分
小區高空墜物責任如何認定
高空墜物傷人的歸責原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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