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結婚前只有夫妻一方出錢購買房產,則符合婚前財產的定義,按照法律規定房產應屬于法定個人財產。
因此,由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婚前房產在婚后產生孳息和自然增值,這種附帶的經濟價值按照法律規定也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并沒有要求分割增值財產的權利。
1.對于婚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對于這類婚前房產,法律規定盡管是兩人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但當時購買房產時只在房產證上寫了夫妻一方的名字,那么依照法律依據這類房產也是只屬于夫妻一方的;
2.但是對于婚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且房產證上也是寫的夫妻兩人的名字,那么依照法律規定這類婚前房產就視作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3.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若該房產增值產生的經濟價值理應夫妻二人共同享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若是離婚時涉及到了對婚前房產的分配問題,夫妻一方也有權提出分割房產增值的部分的要求,并且依照法律規定這類房產的自然增值部分是可以進行分配的。
按照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和18條的規定: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等一切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都應當歸共同財產等,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依法分割。這是沒有疑問的。
而對于婚前的房產婚后升值部分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嗎這個問題,該婚姻法中也有詳細說明。
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中規定:
1.如果房產是婚前一方出資貸款購買的,但是在婚后卻是夫妻用共同財產償還銀行貸款的,所以該類婚前房產盡管在當初是登記在夫妻中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但涉及到離婚時婚前財產增值后的分割問題,夫妻一方有權提出分割要求,具體要求雙方可自己私下協議處理該不動產,如果另一方拒絕分割要求或者不能達成協議的,可求助相關機構和人群幫助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按照法律規定,該不動產可能被判決為歸產權登記一方,且對于在銀行貸款來購買房產的未償還貸款應規定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夫妻另一方不用承擔支付責任。如果婚后另一方有對該方的婚前房產進行出資還貸,根據相關法規,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夫妻另一方有權進行婚前的房產婚后增值后的分割權利。
拋開冷冰冰的法律條文,我們從法理的解釋看: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都為婚姻付出了許多,但是在離婚時分割財產卻只將個人投資所得的收益歸為一人所有,顯然對另一方是不公平的。所以如果婚前的財產到了婚后是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的話,從法理上而言夫妻另一方也應有分割權利。
總的來說,對于婚前的房產婚后增值后離婚一方有權進行分割嗎這個問題,應該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解決方案。值得知曉的是,這個問題的答案不應定是肯定的,進行離婚時財產分割時相關人員會多處取材,多角度思考,從法理和情理的層面深入解決問題。所以涉及到這個問題時應該改多咨詢相關人員,多了解相關法律,總會有合理的答案。
離婚房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新婚姻法關于離婚房產分割有什么規定?
離婚,婚后加名的房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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