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不說因為自然原因導致的高空墜物,首先,如果個人在生活當中有高空拋物的這一陋習的話,這是一種違法的行為。而且通過這一現(xiàn)象,往往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也折射出了當代人的社會道德觀念。大家都知道,高空墜物致人死亡取證有時是非常困難的。那么,高空墜物致人死亡取證的問題是怎么規(guī)定的?
一、高空墜物致人死亡取證的問題是怎么規(guī)定的?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也即由被告人來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規(guī)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則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責任人。
二、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也即由被告人來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規(guī)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則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責任人。
三、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fā)生時建筑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要知道高空墜物直接導致他人傷亡這是非常嚴重的,國家對高空墜物致人死亡取證的問題明確規(guī)定,有直接的證據能夠證明所墜落物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話,直接由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人承認,或者難以直接取證的話,使用該棟建筑物的相關人員,都有可能成為高空墜物的被告者。說難聽點,這就是因為某一個人高空拋物攪亂了一鍋大米粥。
高空墜物的危害有多大,如何預防高空墜物
小區(qū)高空墜物責任如何認定
高空墜物傷人向誰索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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