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協議不知道對方財產是否可以請求重新分割財產?
可以,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也同時規定例外的情形如下:
1、當事人如果采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與對方簽訂財產分割協議的,在協議離婚后1年內可以申請法院變更或撤銷。
2、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自發現起2年內請求法院再次分割。
如果確實存在上述情形,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供足夠的證據,而這方面的證據在司法實踐中是很難進行舉證的,因此現實中存在很大的難度。如果不能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就會面臨敗訴的風險。”相關律師提醒,當事人協議離婚對財產分割一定要謹慎對待,因為一旦簽訂協議后再以顯失公平為由反悔,在司法實踐中是很難得到支持的。
二、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入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2、《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5、《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在這里,我們必須要清楚的知道所謂對方的財產到底是夫妻共有財產還是對方的個人財產,如果原本就是對方的個人財產,首先,對方沒有向配偶報告自己婚前財產的這種法定義務,其次,就算婚前財產被配偶知道了,不管配偶在感情上能不能理解,在理論上都是不能分割的。
離婚協議的公證效力是怎樣的
離婚協議書債務問題怎么處理?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裝修合同未約定違約金,逾期了怎么辦
2021-02-15行政訴訟維持判決之作出必須同時滿足什么條件
2021-01-14人身傷亡的交通肇事如何處理
2021-01-07對單位處分不服可以仲裁嗎
2021-01-02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合同當事人有哪些義務
2021-02-15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要求
2021-03-102020婚姻法規定離婚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2021-03-06贍養包括小孩嗎
2021-02-07對公賬戶變更法人流程有哪些
2021-01-25崗位編制取消員工,調崗員工不同意如何處理
2021-01-30工資里包含競業限制費是否合理
2020-11-13工地上受傷如何索賠
2021-03-16對工傷認定不服可申請仲裁嗎
2021-02-11法律對產品責任的損害賠償是如何規定的
2020-11-22飛機延誤2小時有賠償嗎
2021-01-19人身保險存在風險嗎
2021-03-06保險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有什么
2021-02-21再保險公司可以經營的業務有哪些
2021-02-23買車險要注意哪些誤區
2020-11-11保險公司精算師制度問題有哪些
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