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小毛
被告:惠州某物業管理公司
2008年5月,某小學生李小毛放學回家途經惠州東平某大廈人行路面時,被從大廈掉下來的一塊玻璃砸中死亡。事件發生后,李小毛父母將該大廈2樓以上73戶住戶及該大廈物業公司告上了法院。
分析: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高空墜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采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亦即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上就推定其有過錯并確認其承擔民事責任。反過來,當受害人請求賠償時,只需舉證證明受損害的事實、受損事實與高空墜物有因果關系,以及墜落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該墜落物存在支配關系即可。我國現行法律對如何確定高空墜落物的被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受害一方在具體致害人不明的情況下,一般只會起訴有致害可能的建筑物住戶和建筑物的管理者如物業公司等。因為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因此法院也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
將于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填補了我國現行法律的這項空白,明確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 償”,根據該條規定,若在此法實施后出現的無法確定高空墜物具體致害人的情況下,除了被告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情況外,該棟樓的業主都將承擔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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