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6月16日8時許,天下大雨,張某駕駛贛F51688轎車從撫州駛往東鄉方向,途經東臨公路6KM+500m處時,遇樂某在其前方同向繞過路邊積水斜向行走至公路中間時,對行人的動態判斷失誤,采取措施不當,以致轎車的左前角與行人樂某相碰撞,引發造成樂某倒地受傷的交通事故。后本次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張某承擔主要責任,樂某承擔次要責任。樂某受傷之后神志不清,頭部出血一小時后于當天10時被送往東鄉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右額葉腦挫裂傷;右顳頂部硬膜下血腫;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底骨折;頭皮挫傷。由于顱腦中的額葉和顳葉受到損傷,樂某對空間定向有時存在障礙,醫院曾囑咐其家屬看護好患者,避免出現意外。2010年7月16日早晨,樂某在小便后因家屬未及時跟蹤,外出不知去向,7月18日下午6時30分左右,受害者樂某的遺體被發現。后經東鄉縣公安局法醫學尸體檢驗中心鑒定,受害者樂某的死亡排除他殺及自殺可能。之后,受害者樂某的家屬將肇事司機和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等項的損失。
【分歧】
關于受害者樂某的死亡與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受害者樂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相關人員未盡到看護義務,導致樂某在治療期間出走,樂某的死亡與交通事故不具有因果關系。
第二種意見認為,受害者樂某的死亡是由多種原因共同造成的,屬于多因一果,交通事故的發生與樂某的死亡具有相應的因果關系,相關責任人員應按照原因力比例對死者家屬承擔包括死亡賠償金等項的賠償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現代侵權法以自己責任為一般原則,該原則的核心為行人人對且僅對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負責,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權責任的成立必須以行人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本案中,受害者樂某的家屬要求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等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等項的損失,其成立的一個前提便是受害者樂某的死亡與交通事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而我們知道,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乃是侵權損害中原因與結果之間的相互聯系,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我們認定因果關系成立一般采用相當因果關系說,即依循社會生活的共同準則,公平正義觀念及善良風俗習慣對于加害行為是否具有發生該損害結果的可能性進行判斷,根據相當因果關系說,認定因果關系成立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1)該事件為損害發生的不可或缺的條件;(2)該事件實質上增加了損害發生的客觀可能性。本案中,受害者樂某因為交通事故導致顱腦中的額葉和顳葉損傷,根據醫學常識,額葉損傷主要導致智能和動作行為的改變,許多人智能降低,抽象思維障礙,行為退化到簡單的原始行為,顳葉損傷主要導致人格改變,可出現一種非典型精神病,多導致精神傷殘,因此,根據傷者腦損傷部位,結合其術后清醒狀態下,思維、性格行為改變及定向障礙等情況,傷者存在智能與精神障礙。正是因為這種智能與精神障礙,樂某才在醫院治療期間出走,出走以后又由于定向力障礙,行為無目的,無動機,不能控制好自己,不能料理自己,在沒有人幫助的情況下,因饑餓、寒冷、傷病等綜合因素導致其死亡,尸檢也排除了他殺及自殺的可能。如果受害者樂某不是因為發生交通事故,則其智能與精神不會出現障礙,如果不是因為智能與精神出現障礙則其不會在醫院治療期間出走,從醫院出走之后也不會因為定向力障礙導致不能控制好自己和料理自己,最終因饑餓、寒冷、傷病等原因導致死亡,故可以認定交通事故的發生為受害者樂某死亡不可或缺的條件,且交通事故實質上增加了受害者樂某死亡的客觀可能性,故受害者樂某的死亡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立,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應按照原因力比例對受害者樂某的家屬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等項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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