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告對方侮辱誹謗罪嗎?
存在侮辱或者誹謗的,可以告侮辱罪或者誹謗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誹謗罪的認定條件是什么?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公民之間存在侮辱或者誹謗行為的,應當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是否達到了立案的標準來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沒有達到立案標準的, 那么是可以按照行政治安處罰的原則來進行處理的,達到立案標準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侮辱誹謗罪的認定是如何確定的?
侮辱誹謗的認定內容是什么?
在互聯網上侮辱誹謗公司能構成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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