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調整與仲裁中的調解不同之處表現在:
行政調解與仲裁和訴訟調解比較,程序簡便,方法靈活,解決糾紛比較及時;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由當事人自行履行,但是,如事后有一方反悔的,仍有權依照合同中約定的條款或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仲裁中的調解和訴訟調解,則都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行調解協議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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