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合同成立。一般來說,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保管憑證對確定保管人與寄存人、保管物的性質和數量、保管的時間和地點等具有重要作用。一旦雙方發生糾紛,保管憑證將是最重要的證據。但給付保管憑證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依交易習慣無須給付保管憑證的,也可以不給付保管憑證。例如在車站、碼頭等設立的小件寄存處,一般的交易習慣是給付保管憑證。而在某些商場外的停車場,按照交易習慣就不給付保管憑證,只要有車位就可以停車,只是出來時需付款,保管人給付付款憑證。又如現實生活中,寄存人與保管人之間基于互相信任、互相協助而發生的保管行為,多是無須給付保管憑證的。總之,給付保管憑證在現實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中具有重要意義,但不給付保管憑證,也不影響保管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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