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宣告人失蹤。
2.失蹤達到法定期間。
正常情形法定期限為4年,從失蹤人消失的次日起算;特殊情況為2年,即因為以外事故失蹤,從失蹤之當日起算;因意外事件失蹤,經有關機關證明難以生還可以直接申請死亡宣告。
例:2003年3月5日甲失蹤,那么最早申請甲死亡宣告之日是哪一天?
答:最早申請是2007年3月6日3.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死亡宣告之申請利害關系人有順序限制,前順序人不申請死亡宣告的后順序人不得申請死亡宣告。前順序人申請失蹤宣告而后順序人申請死亡宣告的,法院應當宣告失蹤。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4.由法院進行公告。
法院在作出死亡宣告之前應當進行公告,公告的期間在正常情形為1年;特殊情況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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