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對合同進行監督,但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范圍對合同進行干預。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處理。對合同的監督應當依法進行,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以外,都是事后監督,不應當也不必要對所有合同進行事先審查。對合同的監督,是監督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合同權利以及民事處分權利不應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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