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有什么法律后果
特赦不是免除犯罪分子的全部刑罰,而是只免除其刑罰執行過程中的未執行部分。對特赦的對象,是免除刑罰的未執行部分,應當按照特赦決定規定的日期予以釋放,而不是免除犯罪人的全部刑罰予以釋放。?經特赦免除其剩余刑罰執行的犯罪人,視為刑罰已執行完畢。以后無論何時,都不能以先前的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為由,而再次對其追訴。
特赦的法律依據
我國現行《憲法》第六十條和第八十條規定,特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特赦令實施特赦。所以,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提及的赦免,均指我國憲法所規定的特赦。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該項規定的特赦既赦免罪又赦免刑。
我國刑法《刑法》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特赦是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特赦效果的規定是有所不同的。
依據我國現行憲法和刑法的規定,國家可以對正在服刑的罪犯根據特定的目的、依據一定的標準實行特赦,即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我國此次實行的特赦即屬于此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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