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釋的考驗期限有多長?
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在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余時期。例如,對于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原判刑罰執行10年之后,由于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決定對其適用假釋,其假釋的考驗期限,就是原判15年有期徒刑尚未執行完畢的5年刑期。可見,刑法對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只是作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原判刑罰為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假釋時,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的長期因其剩余刑期的長短而各不相同。同時,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也就是說,原判刑罰為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假釋時,其假釋考驗期限是固定的,即10年。根據刑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假釋的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來說,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是相對確定的,考驗期的長短隨假釋之日的確定而確定。犯罪分子獲得假釋的時間早,其假釋的考驗期相對長一些;獲得假釋的時間晚,則其假釋的考驗期相對短一些。但無論考驗期長或短,都是以其原判刑期的結束為結束。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刑期在一定意義上說是不確定的,但是,考驗期限是確定的,因此,犯罪分子獲得假釋的時間早,其假釋的考驗期起算就早;獲得假釋的時間晚,則其假釋的考驗期起算就晚。顯然,無期徒刑犯獲得假釋的時間越早越有利,越晚越不利。
二、假釋期間考察的內容有哪些根據刑法第84條的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根據刑法第85條的規定,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其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是否具有刑法第86條規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以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如果沒有刑法第86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如果有刑法第86條規定的情形,則撤銷假釋,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或者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綜上所述,針對不同的主刑,法律規定的假釋考驗期限不同。其中被判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但如果是被判無期徒刑的話,則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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