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債權人的代位權特點: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也就是次債務人主張權利。比如,B欠A1萬元,C欠B1萬元,A債權人,C是次債務人,A就可以向C主張權利。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要通過訴訟程序來行使,才能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實現。這里應該注意的一點就是債權人的債權具有不能實現的危險的時候,才能行使代位權。
(3)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應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并且不能隨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否則應對由此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權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實際是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因此,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一般抗辯事由,都可直接向債權人主張。
2、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合同法》第73條這樣規定的,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這條的意思主要是除了債務人的專屬債權外,債權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權,由此,《合同法》出臺了解釋(一),解釋(一)第12條對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這樣規定的,《合同法》第73條第1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除了這此權利之外,債權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權。因此,根據《合同法》第73條及其解釋(一)第12條的規定,代位權構成要件我們歸納起來有4點:
第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必須合法且確定。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必須享有合法確定的債權,且此種債權尚未被處分,如次債務人已將所欠的債務清償,則就不存在代位權。比如:賭博債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就不能行使代位權。
第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從字面上理解,怠就是懈怠,消極怠工。從法律角度來理解,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可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的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不能實現。這里的意思就是債務人不履行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又不可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的,債務人就怠于行使。
第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已陷于履行遲延,必須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以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權。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債務人履行的時間,未到期的債務一般不能主張代位權,不然將有害債務人的期限利益。這里的意思就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債權,這兩個債權均已到期,有一個不到期的,就不能行使代位權。
第四、債務人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合同法》解釋(一)第12條規定,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這里的意思就是只要不是債務人自身的專屬債權,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權。因此,債權人要行使代位權,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構成要件,才可以行使代位權;否則,缺少任何一個要件,債權人都不能行使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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