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刑罰的一種。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的刑罰。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國規定不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目前我國有期徒刑的最高仍然是15年,但是在新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將刑法第五十條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此次修正案只是修改了這一條,還沒有修改刑法的第45條(有期徒刑的條款),所以應當理解為25年只存在于死緩改有期的情況,屬特殊情況。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單罪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處十五年,而要是數罪并罰的話最高可以判處行為人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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