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以繳納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股金、集資款或者其他名義的費用,或者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yè)證等證件,作為錄用、接收職工的條件。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guī)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人事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收取職工錢物的,責令退還;逾期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人事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并可對用人單位處以所收取錢物價值總額二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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