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勞動合同法》第54條第1款規定: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同時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4年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第42條的規定,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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