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1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是否加班是勞動者的自由,不得強迫,為此,作為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尤其是在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因此,不加班并不是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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