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案中如何認定賭資
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活動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一)》(公安部公通字2008第36號):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有哪些
構成賭博犯罪的行為具體包括三種:
(一)聚眾賭博,即為賭博活動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聚眾賭博時,行為人有的自己也參加賭博,有的則本人不參加賭博,但都屬于聚眾賭博的情況;
(二)開設賭場,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三)以賭博為業,即以賭博為常業,以賭博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行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上述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了賭博犯罪。犯賭博罪的,要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在執行中,要注意區分賭博犯罪與一般賭博違法行為的界限。在認定賭博犯罪時,行為人主觀上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對于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不是以此作為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場所、賭具等,但未從中漁利的,一般不應作犯罪處理,可以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賭博案中怎樣認定賭資”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賭博刑事案件的賭資,如果是現實賭場的,可以通過用作賭注的款物進行認定,如果是網絡賭博的,可以按點數進行認定。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什么是商品房,商品房主要分類有哪些
2021-01-202020國務院出臺的醫療糾紛處理新規定
2021-01-21銷售處方藥應具備哪些條件
2021-03-09有勞動糾紛案子的員工檔案保管時間是多久
2020-11-30監視居住轉刑拘的條件
2021-02-20能追討過去的贍養費嗎
2021-03-03實習期過后工資會不會在原有基礎上進行增加
2021-02-05公司稱已繳納社保卻未交如何處理
2020-11-08食物中毒屬于意外險嗎,可以理賠嗎
2020-11-30什么是保險合同糾紛
2020-12-22保險合同的解除權如何體現
2021-03-08避免保險合同糾紛應該注意些什么呢
2021-03-17如何選擇合格的保險代理人
2020-12-14投保人在保險投保時怎樣做才能保護自己的利益
2021-02-13什么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2020-11-22土地承包經營權戶主有什么權利
2020-12-30土地流轉后,土地補償款該歸誰
2021-03-20同住人有權得到公租房拆遷補償款嗎
2020-12-14已經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可以反悔嗎
2021-01-23違建的門面房拆遷有補償嗎
202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