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術合同的標的不是一般的商品或勞務,而是凝聚著人類智慧的創造性的技術成果。
(2)技術合同的至少一方當事人是能夠利用自己的技術力量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提供技術咨詢和服務的法人或自然人,其主體一方具有特定性。
(3)技術合同反映了技術成果在交換領域的債權關系,因此技術合同要接受合同法的調整;由于技術合同又是基于技術的開發、轉讓、服務而產生的合同關系,因而在技術成果所有權等方面要接受知識產權制度的調整。
(4)技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技術合同中,當事人雙方都承擔相應的義務,因此是雙務合同。技術合同當事人一方從對方取得利益的,須向對方支付一定的代價,因此是有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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