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l)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根據《合同法》第367條之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可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且寄托人還必須將保管物交付保管人。
(2)保管合同的標的是保管行為。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保管物品,雖然以保管物交付保管人為成立要件,但并不發生保管物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轉移。因此,保管合同的標的是保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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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白艷霞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從事法律工作以來憑借扎實的法學功底.較強的代理訴訟經驗及多年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經驗.為當事人挽回了巨額經濟損失.得到了當事人普遍好評.有多起婚姻家庭繼承糾紛.借款糾紛.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民事代理業務.通過積累大量的辦案經驗現主要向合同糾紛.物流糾紛.公司業務.工程建筑等領域邁進并取得不錯的效果.尤其是對民事糾紛案件有著獨到的見解和處理流程.積累了大量的判例.在訴訟業務中.能夠對案件爭議焦點和法官審理思路有準確把握.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核心需求,在非訴業務中.把在訴訟中積累的經驗運用到實踐當中去.為當事人提前預防風險.盡量不發生糾紛或在產生糾紛時能最大化降低損失.白律師竭誠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前來探討咨詢法律業務!可電話聯系15025465062微信號:1502546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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