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權取得時應遵循的原則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時應遵循以下2項原則:
1、代理權應為維護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使。
2、代理權不得濫用。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代理人不得有以下濫用代理權的行為:
(1)自己代理。
(2)雙方代理。
(3)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4)超越代理權限進行代理活動。
(5)利用代理權從事違法活動。
《民法通則》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而仍然進行代理活動,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權分類
依產生的根據不同,分為:
一、委托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二、法定代理,即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三、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關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或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利害沖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由于有關機關也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指定代理,所以它實際上屬于法定代理的范疇。依代理人的人數,可分為一人代理或數人共同代理。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被代理人另有意思表示外,數人共同代理時應當共同負責。依授權人的不同,又可分為代理及復代理。復代理指代理人在必要時將他代理事項的一部或全部轉托他人代理,又稱再代理。復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其所為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復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權限。代理人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復代理時,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不能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時,事后應及時通知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代理人應對復代理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代理權需要遵守兩個原則,一個是為了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還有就是不能進行代理權的濫用,代理人的目的就是為了讓被代理人的權益最大化,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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