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權代理人簽的合同有沒有效
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之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在通常情況下,無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一切法律后果應當由行為人承擔。無代理權能否轉變為有代理權,關鍵取決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認。在有的時候,無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不一定對被代理人無利,如果被代理人事后追認,對被代理人就產生法律效力。因此說,無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也屬于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
二、未成年人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之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可以看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從主體資格上看是有瑕疵的,因為當事人缺乏完全的締約能力、簽訂合同的資格和處分能力。所以說,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當條件成就時是一個有效合同,否則,就是無效合同。
同時,合同法還賦予相對人兩項權利。一是催告權。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所謂“催告”就是指合同的相對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明確答復是否承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則視為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合同法還規定了一個月的催告追認的期限,超過這個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復的,則視為拒絕追認。二是撤銷權。這里的撤銷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之前,撤銷自己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三、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本人有追認權和拒絕權。追認是本人接受無權代理之行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且拒絕權須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則視為追認。無權代理經追認溯及行為開始對本人生效,本人拒絕承認的,無權代理效果由行為人自己承受。追認權與拒絕權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于形成權。合同法第48條第2款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同: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迫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7條第2款對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規定。合同法的規定的特點,一是規定了追認權或拒絕權經催告后行使的期間,二是本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這一點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正好相悖。對于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碰撞,在狹義無權代理為訂立合同的,應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2、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催告是相對人請求本人于確定的期限內作出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撤銷是相對人確認無權代理為無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權和撤銷權只需相對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于形成權。合同法第47、48條對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都做了規定: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對于無權代理行為,從效力未定至效力確定,本人有權利,相對人也應有權利。否則,本人未知可否,相對人若信其默認時,本人又拒絕了,對相對人頗為不利。撤銷權旨在保護善意相對人利益,故須是善意相對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對人惡意,就有“串通”之嫌,適用前述濫用代理權的規定。
3、行為人之無權代理行為如確是為“本人之利益計算”,且符合無因管理法律要件時,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可構成無因管理之債;反之,如造成本人損害的,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發生損害賠償之債。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無權代理人簽的合同有沒有效”問題進行的解答,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有沒有效力,要看被代理人追不追認,如果不追認的對被代理人是沒有效力的。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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