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贓款收繳的內容
一、集資詐騙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所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對于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為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二、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均屬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類,它們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經濟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危害國計民生,使國家經濟遭受嚴重損害的行為。在主觀方面絕大多數是由故意構成,個別由過失構成。兩者的主要區別是:概念不同。前者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后者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集資詐騙罪贓款收繳
1、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如是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
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詐騙罪的立案標準要求是很嚴格的,并不是隨意就可以認定為集資詐騙罪的,必須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才可以立案。每個程序都要嚴格按照法律進行,由檢察院提出公訴,在最大程度上挽回受害人的損失。如果有更多相關問題可以前往律霸網線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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