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
(一)無權代理人假冒他人的名字與第三人訂約,尤其是私刻本人的公章、偽造本人的營業執照或合同書等,本人對此毫不知情也無法加以防范。
(二)在債的關系終止后,或者在本人的印章、支票、營業執照復印件、合同書等丟失或被盜以后,本人已經在指定的報刊上以合理的方式作出了公告,但無權代理人仍然以這些證明或文件與第三人訂約,第三人因未見到這些公告而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
(三)如果無權代理人偽造某個企業的名稱、并私刻該企業的公章與第三人訂約,該無權代理人自己也不知道是否有這樣一個企業存在,但實際上確有該企業,如果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則此種權利外觀與該企業沒有任何關聯。
表見代理的基本概述
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
表見代理的特征
(一)無權代理人并沒有獲得被代理人的明確授權。
(二)表見代理的客觀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理由。如拿著帶有公章的空白合同。
(三)合同的相對人在主觀上必須是善意的,無過失的,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
表見代理的表現形態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在我國現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見代理表現形態有三種。即授權表示型表見代理,權限逾越型表見代理和權限延續型表見代理。
相關情形——冒名頂替行為
表見代理關系的成立必須以無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的關系為要件,冒名頂替行為只是一種欺詐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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