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詐騙中間人如何處理
如果當初面對集資人的資金高回報率和一夜暴富之極度利誘,出資者始終守財如玉、一毛不拔,那他們后來就不可能淪為受害者。受害者對其財產的自愿投機(投資),乃是集資詐騙罪既遂的一個基本條件。問題就在于,這種自愿投資(投機),是因認識錯誤之故,還由冒險投機驅動。在集資詐騙案件中,受害者即便存在認識錯誤,那也不僅僅限于對集資人宣揚的回報藍圖這一個方面,而更多是對冒險投機的后果認識不足。而后者與集資人無關,應主要歸責于受害者自己。
根據學界通說,詐騙罪的基本構造是“實施欺詐行為相對人陷于認識錯誤因認識錯誤而交付財產集資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財產交付人或第三人財產損失”。集資詐騙罪只不過是涉及非法集資的詐騙罪,其基本構造與普通詐騙罪并無二致。
集資詐騙罪的復雜性在于,集資人實施了欺詐,并不必然導致受害者陷于認識錯誤,亦不意味著受害者交出財產乃是集資人欺詐之結果。如上所述,大多數受害者與集資人都是親友熟人,而且他們都是頭腦靈活的先富起來的人,這意味著受害者并非在“無知之幕(或曰毫不知情)”中將資金交付給集資人。相反,他們對集資人過去是什么樣的人、現在在做什么等基本信息,即便不是了然于胸,也絕非一無所知。作為多發于熟人之間的關系犯罪,集資人的欺詐行為要完全把受害者蒙在鼓里何其難哉,甚至根本不可能。司法案例表明,大多數受害者都不是由于集資人的欺詐行為而陷入認識錯誤,他們最終決定交付其財產的原因是復雜的,動機是多樣的。將相關行為一概歸咎于受害者的認識錯誤,實乃武斷之至。
法律充其量只保障公民的財產和健康不受他人的欺詐和暴力的侵害,而不能保障所有者自己不會對財產漫不經心或管理不善。因此在您遇見相應的問題時,應該進行謹慎小心的辨別。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律霸網為您提高法律咨詢服務,專業保障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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