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4條的規定:“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p>
所謂行紀,是指一方根據他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他方從事貿易活動,并支取報酬的行為。行紀與直接代理都是發生于三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并且都是為他人活動,這是二者的相似之處。與代理相比,首先,行紀是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而直接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因此,行紀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行紀人,間接歸屬于委托人。其次,通常情況下,行紀人從事的是貿易行為,而代理人的行為則不限于貿易行為。最后,行紀多為有償行為,而代理則包括無償代理。與代理不同,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要由行紀人自己承受,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不直接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行紀人的風險比代理人大得多。正因為如此,代理人的代理活動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代理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個人。而行紀人的活動都是有償的,并且從事行紀活動的,一般要求是能夠承擔風險,有法人資格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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