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行為人的目的、集資方法、履行合同的誠意以及違約后的態度等方面進行考察,不過全數歸還是代表一定的誠意,應該是可以減刑的。
非法集資詐騙被害人維權方法
(一)是在刑事判決書中直接判決賠償。《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二)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已將對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限定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集資詐騙和傳銷的區別是什么
(一)首先,要理解二罪之間主觀目的的差異性,必須先摒除一個錯誤的觀念:只有詐騙犯罪才具有欺騙性。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集資詐騙罪同樣具有詐騙罪的重要特征—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也就是說,行為人的目的是直接侵害他人財產,將財產作為犯罪的對象。關于集資詐騙行為具有欺騙性,這毋庸置疑。也正因如此,極易產生一個誤區:只要用欺騙方法吸收投資人資金,就是集資詐騙罪。這種觀念是十分錯誤的:傳銷犯罪與集資詐騙犯罪均具有欺騙性,不能僅憑此來區分兩罪。事實上,并不是只有詐騙犯罪才具有欺騙性。行為具有欺騙性的犯罪還有虛假廣告罪、串通招投標罪等等。
(二)傳銷犯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通過資格、層級等銷售模式謀取非法利益,而集資詐騙犯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騙取、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雖然集資詐騙罪與傳銷罪都具有欺騙性,但二者的“騙”是有區別的。傳銷罪是從直銷而來,直銷是一種銷售方式,即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繞過傳統批發商或零售渠道,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進行銷售。這種銷售方式在我國是必須經過批準的。而傳銷往往是披著直銷的外衣來吸引參加者以騙取財物。
(三)由于兩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同,導致其對傳銷組織的態度以及所得錢款的去向等均有不同,實踐中可以成為區分兩罪的重要依據。如前所述,集資詐騙犯罪行為人主觀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傳銷犯罪的行為人是通過傳銷組織牟利,兩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同,導致其在行為上存在一定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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