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托人無轉委托權是什么意思
接受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務的人(受托人),又將所接受的委托事務委托他人辦理,就就是轉委托。為防此受托人濫用轉委托的權利,通常委托人在委托書上將是否允許受托人轉委托直接明示。
《民法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雖然按照《合同法》第四百條“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的規定。
二、什么是受托人有轉委托權
有轉委托是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
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保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轉委托的權限和期限不得超過原委托權限和期限。
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必要時將代理事項的一部或全部轉委托第三人代為實施的行為,又稱“復代理”。受轉托人稱為“復代理人”。
轉托代理的條件
1.必須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復代理人的代理權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代理權。
3.轉委托應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認。
三、受托人有轉委托權的特征
委托人接受代理后,為了被委托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將其享有的代理權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委托給他人行使的行為民法稱之為轉委托,也叫復代理。復代理既可以將代理人代理權限內的全部事項委托復代理人,也可以將其中部分事項委托復代理人,復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歸被代理人承擔。在復代理關系中,存在原代理人和復代理人兩個代理人,亦存在原代理人的代理和復代理人的代理兩層關系,所以不同于一般的代理。轉委托有如下特征:
(1)委托人行使的是代理人的權限,同時,原代理人并不因此而喪失代理權。
(2)委托不同于共同代理的情形。
(3)委托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中國《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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