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嗎
無權代理屬于效力未定行為,又稱為可追認的行為,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追認而有效。《合同法》第48條對此有明確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只有在權利人不予追認或者善意相對人申請撤銷的情況下,無權代理行為才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這一規定表明,被代理人可以追認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的追認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至于被代理人追認應采取何種方式,法律并未單獨規定,因而應當理解為可以采取多種形式,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追認是有相對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可以通過文字或行為的形式作出,也可以是通過明示或默示的形式作出。本人追認的方式:(一)明確同意該行為對其產生法律效果,即明示追認;(二)通過本人的行為,有理由推定本人是同意的,即默示追認。默示的追認,可分為積極的默示追認和消極的默示追認兩種。前者是指從被代理人的行為和周圍的環境中得出被代理人已經作出追認的結論,后者是指緘默。積極的默示追認,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行為有以下幾種:第一,知情的被代理人自愿地接受無權代理人代簽的合同所取得的利益,例如接受出賣的價款或收取交付的貨物;第二,被代理人在其與無權代理人或第三人為對方當事人的訴訟中,以無權代理人實施的行為作為合法依據提起訴訟或者應訴的;第三,被代理人履行無權代理人代簽的合同。最高法院《關于合同法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2條規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消極的默示追認即緘默。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可見,我國在法律上承認消極的默示追認。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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