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代理的法律后果
1、復代理人法律行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意思是,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軒委托復代理人的,復代理人的行為視為委托代理人的行為,行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2、但,復代理行為由被代理人承擔需要符合以下二個條件:委托代理人是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委托;委托代理人轉委托復代理人,需要事先或者事后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但如果是緊急情況下,為被代理人利益而轉委托的,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責任,不受上述二個條件的限制。
什么情況下代理權可以被轉委托
在委托代理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許代理人將代理權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為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相互信任而產生的,代理人應該親自實施代理行為。但法律同時規定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允許由復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復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復代理的目的不是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為了更好地實現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復代理必須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認為有必要進行轉委托,應在事先用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與被代理人聯系,詢問其意見。詢問是應把轉委托的理由、復代理人的情況、轉委托的代理權限、轉委托的時間與地點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進行轉委托,否則不能進行轉委托。代理人擅自轉委托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3)確因情況緊急而來不及告訴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進行轉委托,事后將轉委托的情況及時告訴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對事后才被告知的轉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則取得與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則轉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應對轉委托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責任。但代理人如能證明轉委托是因緊急情況,來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則被代理人不能拒絕轉委托,必須對其予以承認。
(4)轉委托在正常情況下,應該辦理轉托手續。若因代理人轉托不明,而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賠償損失,復代理人有過錯的,應負連帶責任。
復代理人法律行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意思是,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軒委托復代理人的,復代理人的行為視為委托代理人的行為,行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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