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代理需要簽合同嗎
基本上隱名代理是要簽訂合同的。
隱名代理,又稱間接代理。指在代理關系中,被代理人隱名,直接由代理人與客戶簽訂合同,如電器產品的代理商制度。如果被代理人的產品給買受訪造成損失,則被代理人顯明,承擔法律責任,代理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當被代理人無力賠償或無法賠償,由代理人墊付。
從中可知,隱名代理在中國立法上的構成條件包括: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實施隱名代理行為;代理人實施隱名代理行為是以其與被代理人之間的約定或法律允許隱名代理為前提的。
隱名代理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本人身份不公開的代理”;二是“本人身份公開但本人姓名不公開”的代理。
1.本人身份不公開
“本人身份不公開”的代理是指既不明示以本人名義,也不明示為本人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事實上得到本人的授權、有代理權,但他在訂約時并不披露實際存在的代理關系,既不公開本人是否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誰,而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商事活動。當然,第三人也沒有義務詢問是否存在著身份不公開的本人。因此,第三人在和代理人締結交易時,并不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往往認為代理人就是為了自己利益、并且以自己名義同第三人進行交易的本人或者合同中的對方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此種情形主要適用于第三人根本不愿和本人、而僅愿意單獨和代理人進行商事活動的情形。
2.本人身份公開
則是指不明示以本人名義,但明示為本人利益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在訂約時表示有代理關系存在、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公開本人的存在,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在當前的實際商事活動中,代理商為了使本人不和第三人建立直接聯系,通常采取此種作法,中國許多進出口公司在代理本人和外商做貿易時也經常采取這種方式。但在締約時,由于作為合同的直接當事人風險較大,故代理人一般須在合同中注明“代理本人”以讓對方知道他是代理人的身份,但不知道具體的本人是誰。隱名代理的人述兩種形式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都不以“個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這正是隱名代理與顯名代理的本質區別所在。
適用范圍:
1.隱名代理
《合同法》第402條將其適用范圍限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僅從文義解釋,僅在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為時,方有隱名代理適用的可能。但從比較法上的做法來看,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未盡妥當。
2.比較法上隱名代理
隱名代理為大陸法與英美法普遍承認。大陸法上,隱名代理規則為歐洲各國法律普遍接受。以德國法為例,其為保護意思表示相對人的利益,使其能夠知悉自己的交易對手,故奉行代理中的公開原則。據此,代理人代理行為時,應當以一定的方式使相對人知悉其所做的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不是由他自己,而是由被代理人承擔。
綜上所述,隱名代理基本上是需要簽訂合同的,但是這是視情況而定的,也不是沒有不簽訂合同的情況,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您想了解關于隱名代理需不需要簽合同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相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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