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傳銷罰款嗎?有罰金或沒收財產處罰。
在我國現行<刑法>中.尚沒有非法傳銷罪這個罪名.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非法傳銷不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29日給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對于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布以后.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這是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首次對非法傳銷予以定性.明確將其歸入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這一大類中.規定非法傳銷活動可以以非法經營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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