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符合離婚有如下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此,一方出軌是可以離婚的。
一方失蹤如何離婚
1、去哪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需要什么材料
向法院起訴離婚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民事起訴狀兩份、結婚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共同財產清單、孩子的出生證明、對方失蹤的證據、其它證據材料等法院所需的其它材料
3、什么情況能夠與失蹤人員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之規定,在“一方被宣告失蹤”或“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的兩種情形時,法院一般會判準離婚。
4、孩子的撫養費怎么辦
因對方已失蹤,所以無法要求對方像正常的情況一樣支付撫養費,撫養孩子的一方可要求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9條的規定,判令將失蹤方的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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