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這種情況能離婚嗎?
2、離了婚孩子能歸我嗎?
解答:根據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你丈夫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況因此你們可以協商離婚協商不成也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你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歸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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