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集資詐騙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占有資金后攜款潛逃等。
(一)本罪的犯罪主體為復雜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根據本法第二百條的規定,也可以是公司、企業等單位。從實際發生的案例看,在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時,一般都是以公司、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名義進行這一犯罪。
(二)在犯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和普通詐騙罪一樣,行為人在主觀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就是說犯罪行為人明知“以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是侵犯他人財產的行為,是違反國家法律的,但是仍然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無論采取什么方式、什么手段來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虛假情況,其最終目的只有一個,即非法將他人的財物占為己有。
(三)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這類犯罪一方面將公眾的資金作為犯罪的直接侵害的對象,嚴重地侵犯了公眾財產的所有權;另一方面,還嚴重地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刑法將這一犯罪規定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一節中。
(四)在本罪的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以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必須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他人的行為;二是這種欺騙行為具體體現在違反法律、法規在社會上進行非法集資的活動中,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條件都不符合該罪行為的特征。至于行為人是否已實際將他人的資金占為己有,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集資詐騙罪的法律規定
一、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第一百九十九條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第二百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四、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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