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專利罪的立案程序是什么
1、假冒專利罪立案標準之一:
“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這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違法所得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形。
所謂專利權,是指國家專利機關授予發明人、設計人或者其所在單位對發明創造在期限內所享有的專有權。
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包括兩種情形: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商業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專利。專利權人,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單位;既可以是外國人,也可以是我國公民。
(2)行為人假冒他人專利。具體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專利產品,竊用專利方法,冒充他人專利產品的行為。應當注意,這里的“專利”必須是在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內的專利,超過專利保護期限的不受法律保護。
2、假冒專利罪本罪立案標準之二:
“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這里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由于行為人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導致的專利權人直接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不包括間接經濟損失。
3、假冒專利罪本罪立案標準之三: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專利,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專利的”,應當立案追究。這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本罪立案標準第1項、第2項規定的數額標準,并且已經達到該數額標準的80%以上,即假冒他人專利,“違法所得數額在8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40萬元以上”。所謂“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因假冒他人專利,曾經受過2次或者2次以上的行政處罰。至于受處罰的種類、具體時間以及2次處罰之間的時間間隔多長,均不受影響。
4、假冒專利罪本罪立案標準之四:
“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立案追究。這主要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專利,不符合上述關于本罪立案標準的三種情形之一,但其行為引發社會不安定因素、嚴重損害專利權人的利益或者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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