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口退稅罪如何處罰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認定騙取出口退稅罪,應把握其主要特征:
第一,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法人組織等單位實施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都可能構成本罪。本罪的主體并不局限于具有出口經營權并承擔出口創匯任務的企業或者生產、經營出口商品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一般具有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果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由于不了解出口退稅制度的有關規定,因而多報多領出口退稅款的,應由有關部門迫繳多領部分,不宜按犯罪處理。
第三,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出口退稅管理制度。
第四,在客觀方面,本罪的具體行為方式有:假報出口,將在國內銷售的商品申報為出口商品,騙取出口退稅款;虛報、出,把少量出口的商品虛報為大量出口的商品,將部分出口的商品虛報為全部出口的商品,或者虛報出口價格,增加出口退稅款數額;偽造、變造、涂改報關單、銷售發票、征稅證明、結匯水單等憑證,冒領或多領出口退稅款;內外勾結,代開假支票、假完稅證明、假銷售發票等票證,騙取出口退稅款等等。無論采取何種欺騙手段,只要騙取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均可構成本罪,至于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目前尚無明確規定,這應由最高司法機關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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