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也就是說,分居滿兩年是法定的離婚條件,但并沒有規定分居了就可以自動離婚。在我國,離婚只有兩種途徑: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協議離婚是通過雙方自愿簽署離婚協議書并到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以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起訴離婚是因為對離婚事宜達不到共識而由法院判決離婚的方式。
所以,無論夫妻分居多久,都不能自動離婚。
為什么夫妻感情不和滿二年準予離婚?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說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胺志印笔侵阜蚱揲g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說明夫妻關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實亡。當事人以此事由訴請人民法院離婚的,如經調解無效,應準予當事人離婚。
但是應注意以下問題: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
(3)夫妻分居已滿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經調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則不能認為已具備準予離婚的條件。
(4)夫妻分居與否、分居是否滿二年,都不是當事人訴請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雖無分居事實或分居未滿二年,也應依法準予離婚。
我國的婚姻關系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要經過登記,才會發生效力,不會因為分居時間太久而發生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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