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兩個必須要件是:
1、因感情不和;
2、分居滿兩年的。
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
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
第二種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后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一、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二、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如果決定離婚的夫妻的其中一方在分居期間與他人結婚或有事實婚姻關系,則構成重婚罪。
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亦可認定為重婚罪: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并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較穩定同居關系且生兒育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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