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長期的執業生涯中,接到很多這樣的咨詢---“我們已經分居半年了,是不是自動離婚了?”。
這種說法是完全錯誤的,《婚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婚煙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在法律上,只有《婚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協議離婚”,即雙方“好聚好散”,到民政局將結婚證換成離婚證,還有《婚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訴訟離婚”,即通過打官司的方式離婚。故自動離婚的說法是完全錯誤的。
那么分居能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呢?
《婚煙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可見,分居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但是必須符合兩個要件:
一、分居的原因是夫妻雙方感情;
二、分居滿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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