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離婚(通稱協議離婚);
2、起訴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是指登記離婚(協議離婚)。
登記離婚應由申請離婚的夫妻雙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填寫《離婚申請表》,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系夫妻雙方自愿,申請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并且對家庭共同財產和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的分擔達成協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準予離婚決定,收繳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書,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是指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調解離婚,是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養育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準其離婚并制作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文書。二是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養育等作出離婚判決。
判決離婚后,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1-3個月作出判決,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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