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離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相對其他方面證據而言是比較難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過錯的情形。證據有: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與他人同居、遺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并屢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經分居兩年,都屬于法定判離的情節。是否存在上述情況,法院要看雙方出示證據而定。
離婚案件中,有關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過錯的證據最難收集。一般存在這種情形的當事人都比較隱蔽,輕易不會暴露自己,許多受害方當事人無奈地放棄了取證。那么,在實踐中這部分情況需要什么證據證實呢?從傳統的證據來說,能夠證明過錯一方存在上述情況的,一般是經常居住地的鄰居、朋友、街道或居委會的證明。隨著網絡的發展,電子證據這一證據形式也隨之進入司法領域,像手機短信、MSN、QQ的聊天記錄、電子郵件、錄音錄像等在一定條件下都可以作為證據。
二、離婚證據怎么搜集
1、書證,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征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發票等證據。
2、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
3、視聽資料,指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如:配偶的不法行為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
5、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
6、鑒定結論,指鑒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學判斷結論。法院對專門性的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交由鑒定部門進行鑒定。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并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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