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怎樣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是否一定要等到分居兩年才能離婚?
【律師解答】
一、怎樣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兩個必須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滿兩年的。
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
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
第二種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后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1、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2、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二、是否一定要等到分居兩年才能離婚?
很多人存在這樣的錯誤認識,"夫妻雙方必須分居滿兩年才能夠離婚"."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是法律列舉的一系列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中的一種,如果有證據能夠雙方之間符合其他的法定情形,就沒有必要等到分居滿兩年才提出離婚。
我國婚姻法對離婚的標準抽象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是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唯一標準。但由于這一抽象的標準在實際審理案件上不太好操作,法院在很多情況下對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難以準確的把握,所以法律又具體列舉了一系列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情形,便于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能相對正確的認定感情是否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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